(2015)历城商初字第5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济南市历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申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市历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申惠,宋士远,卢圣广,高延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城商初字第503号原告济南市历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李占杰,理事长。被告李申惠,女,生于1974年10月11日,汉族,住济南市。被告宋士远,男,生于1974年12月9日,汉族,住济南市。被告卢圣广,男,生于1970年3月16日,汉族,住济南市。被告高延杰,男,生于1958年1月17日,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市历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申惠、被告宋士远、被告卢圣广、被告高延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原告济南市历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院规定的期间内未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济南市历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崔得原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卢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