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催字第008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成都超杰科技有限公司、张怀勋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成都超杰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年)》: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开民催字第00864号申请人成都超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青南路40号。法定代表人张怀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旭,该公司职工。申请人成都超杰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利害关系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为31000051(24993815),出票日期为2014年12月26日,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3月26日,出票金额为玖万陆仟肆佰陆拾玖元玖角肆分,出票人为湖南省新一佳商业投资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浦发银行长沙分行营业部,收款人为长沙瑞福食品有限公司,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成都超杰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失��;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成都超杰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付款行浦发银行长沙分行营业部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双临审 判 员 李益芳人民陪审员 黄建忠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张 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