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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沁执字第006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城关镇信用社申请执行丁先锋、鲁燕燕、张振旺、周丽苹等为借款担保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镇信用社,丁先锋,鲁燕燕,张振旺,周丽苹,鲁燕波,苏利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沁执字第00650号申请执行人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镇信用社。住所地:沁阳市建设南路负责人梁某某被执行人丁先锋,男,1972年2月9日生,住河南省沁阳市被执行人鲁燕燕,女,1971年1月27日生,住河南省沁阳市被执行人张振旺,男,1955年4月5日生,住河南省沁阳市被执行人周丽苹,女,1957年10月5日生,住河南省沁阳市被执行人鲁燕波,男,1979年1月24日生,住河南省沁阳市被执行人苏利美,女,1982年2月12日生,住河南省沁阳市沁阳市城关镇信用社申请执行丁先锋、鲁燕燕、张振旺、周丽苹、鲁燕波、苏利美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沁阳市公证处(2012)沁证经字第071XX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丁先锋未按公证书履行所确定的义务。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仍未按执行通知规定的期限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卫曙光银行账户存款200000元。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文元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袁宗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