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中民终字第02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董梁与苏州工业园区百明建设有限公司、王华煜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州工业园区百明建设有限公司,董梁,王华煜,张百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民终字第023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工业园区百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娄葑板泾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张百明,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梁(曾用名董樑)。原审被告王华煜。原审被告张百明。上诉人苏州工业园区百明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董粱、原审被告王华煜、张百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2014)姑苏民四初字第012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上诉人苏州工业园区百明建设有限公司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经催交后,仍未能按期交纳上诉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苏州工业园区百明建设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包 刚审 判 员 徐 辉代理审判员 王小丰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徐立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