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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界执字第00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界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靳军、肖春梅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界首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靳军,肖春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界执字第00034号申请执行人:界首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峰,该委主任被执行人:靳军,男,1974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农民,被执行人:肖春梅,女,197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界首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靳军、肖春梅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12月26日向被执行人靳军、肖春梅发出执行案件通知书,并对被执行人靳军、肖春梅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靳军、肖春梅有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界首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也未能向本院提供出被执行人靳军、肖春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案未执行标的为100000元,执行费1400元。经申请执行人界首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14)界行非审字第00169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和原生效法律文书,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歌审判员 王献文审判员 应学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牛霏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