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廊安民初字第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廊坊市新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廊坊市新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廊安民初字第621号原告廊坊市新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解道211号锦瑞尚城商业12-1-107。法定代表人高秀花,职务经理。被告王静。本院在审理原告廊坊市新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廊坊市新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廊坊市新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廊坊市新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廊坊市新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杨家朋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桂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