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闵民一(民)重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钱某甲与钱某乙、费某某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某甲,钱某乙,费某某,钱某丙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闵民一(民)重字第9号原告钱某甲,女,193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代理人王司南,上海市福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某乙,男,1968年1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费某某,女,1967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同钱某乙。被告钱某丙,女,199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同钱某乙。委托代理人钱某乙(系钱某丙父亲)。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某甲与被告钱某乙、费某某、钱某丙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钱某甲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因故向法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钱某甲负担。审 判 长 黄秉璋审 判 员 聂 平人民陪审员 林卓作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孙 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