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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沁执字第00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营业部申请执行张小杰、赵广军、任小静等为借款担保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张小杰,赵广军,任小静,刘静云,宋丽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沁执字第00326号申请执行人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住所地:沁阳市怀府中路27号负责人吕某某被执行人张小杰,男,1963年2月24日生,住河南省沁阳市被执行人赵广军,男,1970年6月13日生,住河南省沁阳市被执行人任小静,女,1977年12月18日生,住沁阳市被执行人刘静云,男,1975年10月10日生,住沁阳市被执行人宋丽萍,女,1977年5月21日生,住沁阳市沁阳市营业部信用社申请执行张小杰、赵广军、任小静、刘静云、宋丽萍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沁阳市公证处(2012)沁证经字第100XX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小杰未按公证书履行所确定的义务。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仍未按执行通知规定的期限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张小杰银行账户存款430000元。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文元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顺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