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执字第00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陈胜玉与彭孔怀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胜玉,彭孔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0184号申请执行人:陈胜玉,农民。被执行人:彭孔怀,农民。陈胜玉申请执行彭孔怀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凤民一初字第01982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彭孔怀于本判决生效后的当季庄稼收割完毕后将8.1亩土地返还给原告陈胜玉,因申请内容未到期间,应暂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凤民一初字第019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之水审 判 员 马世卫审 判 员 刘世毅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孙 敏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