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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执字第00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陈胜玉与彭孔怀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胜玉,彭孔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0184号申请执行人:陈胜玉,农民。被执行人:彭孔怀,农民。陈胜玉申请执行彭孔怀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凤民一初字第01982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彭孔怀于本判决生效后的当季庄稼收割完毕后将8.1亩土地返还给原告陈胜玉,因申请内容未到期间,应暂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凤民一初字第019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之水审 判 员  马世卫审 判 员  刘世毅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孙 敏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