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9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崔振刚、田黎明与田黎明、史玉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振刚,田黎明,史玉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963号原告崔振刚。被告田黎明。被告史玉秀。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振刚与被告田黎明、史玉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之行为,原告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振刚撤回对被告田黎明、史玉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7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志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齐姗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