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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鄂茅箭执字第006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李忠肇与王绍斌、罗海燕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忠肇,王绍斌,罗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鄂茅箭执字第00629号申请执行人李忠肇。被执行人王绍斌。被执行人罗海燕。本院依据的(2011)茅民二初字第1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王绍斌、罗海燕价值314673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丹萍审 判 员 刘曙光审 判 员 潘 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书记员 张 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