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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刑二初字第000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夏某、陆某甲等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某,陆某甲,陆某乙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崇刑二初字第00080号公诉机关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夏某,无业。2014年11月2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5年5月4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通市看守所。被告人陆某甲,无业。2014年11月2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5年5月4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通市看守所。被告人陆某乙,无业。2014年11月2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5年5月4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通市看守所。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以通崇检诉刑诉(2015)1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某、陆某甲、陆某乙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昕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某、陆某甲、陆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1、2014年11月19日晚19时左右,被告人夏某、陆某甲、陆某乙三人至南通市崇川区南大街文峰大世界商场二楼READ_ME专柜,后三人分工协作窃得该专柜READ_ME牌大衣三件。经鉴定,涉案三件大衣共计价值人民币9736元。2、2014年11月19日晚20时左右,被告人夏某、陆某甲、陆某乙三人至南通市崇川区南大街八佰伴商场二楼E•P雅莹专柜,后三人分工协作窃得该专柜E•P雅莹牌羊毛衫六件、围巾二条。经鉴定,涉案羊毛衫、围巾共计价值人民币14122元。3、2014年11月19日晚21时左右,被告人夏某、陆某甲、陆某乙三人至南通市崇川区南大街八佰伴商场二楼V-GRASS专柜,后三人分工协作窃得该专柜V-GRASS牌大衣三件。经鉴定,涉案大衣价值共计人民币14976元。被告人夏某、陆某甲、陆某乙于2014年11月21日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赃物被扣押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夏某、陆某甲、陆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人举证的被告人夏某、陆某甲、陆某乙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被害人孙某、金某、白某、秦某、陈某、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的搜查笔录、扣押决��书、扣押清单,赃物照片,被告人在宾馆开房所用的身份证,车票,公安机关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商家配货单复印件、销售货票复印件,上海维格娜丝时装有限公司证明文件,发还物品清单,南通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证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被告人夏某、陆某甲、陆某乙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核实,均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陆某甲、陆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3883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作用相当,均为主犯。归案后被告人夏某、陆某甲、陆某乙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夏某、陆某甲、陆某乙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夏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4日起至2016年10月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该款由被告人夏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被告人陆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4日起至2016年10月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该款由被告人陆某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被告人陆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4日起至2016年10月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该款由被告人陆某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曹 彬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吴潇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