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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复民初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高金海与贾利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金海,贾利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复民初字第312号原告高金海。委托代理人高军,河北魏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利民。原告高金海与被告贾利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郑文肖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金海及其委托代理人高军,被告贾利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金海诉称,2014年11月16日,原告驾驶二轮摩托车沿贾沟村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贾沟村与西望庄村西500米处时,与沿邯郸市西望庄村由南向北行驶的被告驾驶的无号牌柴油拖拉机相撞,造成原告及乘车人张娇娇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邯郸县交警认定原告负此事故主要责任,被告负此事故次要责任,张娇娇负本人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住院治疗。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损失,为此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医疗费21888.13元、误工费9470元、护理费24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00元、营养费900元、交通费500元、残疾赔偿金2037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伤残鉴定费2000元、财产损失2000元,以上共计79608.6元。本案鉴定费和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原告为其主张,提供证据如下:证据一、原告高金海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身份。证据二、交通事故认定书及事故科出具的证明,证明该案属于交通事故及责任划分,该事故不属于刑事案件。证据三、医疗费发票三张,证明医疗费用21958.63元。证据四、病历一份,证明原告受伤住院医疗天数18天,受伤程度、出院情况等。证据五、住院费清单,证明医疗费明细。证据六、出院诊断证明书,原告病情及出院后需要休息、营养、陪护的证明。证据七、高攀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书》及收入证明各一份、证明护理人员的身份及护理费。证据八、摩托车发票,证明摩托车损失。证据九、邯郸市律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证明原告伤残等级为X(十)级一处,二次手术费约需人民币捌仟元(8000元),护理期限为九十日(90日)。被告贾利民辩称,事发路面宽6米,原告占了4.6米,而且被告的车头已不在路面,导致事故的发生责任在原告,不在被告。被告条件有限,无力承担原告的费用。被告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6日,原告高金海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并且未戴头盔的二轮摩托车沿贾沟村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贾沟村与西望庄村西500米处时,与沿邯郸市西望庄村西由南向北行驶的被告贾利民驾驶无号牌柴油拖拉机相撞,造成原告及乘车人张娇娇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2014年11月28日,邯郸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负此事故主要责任,被告负此事故次要责任,张娇娇负本人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到河北工程大学附属医院住院治疗,住院18天。诊断为左髌骨骨折、糖尿病。病历出院医嘱记载内容为:休息、加强营养,多晒太阳,促进骨质愈合。原告支付医疗费13958.63元(被告已支付2000元)。原告住院期间由高攀护理,高攀为石家庄景致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职工。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伤残等级、护理期限、二次手术费进行鉴定,邯郸市律正司法鉴定中心于2015年3月31日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10级1处,二次手术费8000元,护理期限为90天。原告支付鉴定费2000元。另查明,本次事故中乘坐原告车辆受伤的另一伤者张娇娇不再起诉。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在案为证。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本次交通事故中被告所驾驶的车辆为机动车,被告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根据双方各自过错的比例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本案被告驾驶的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原告要求其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赔偿,不足部分被告承担30%的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为:1、根据其提交的票据及鉴定意见书,确定医疗费13958.63元,二次手术费8000元。2、根据鉴定意见书确定的护理期限,本院酌定原告的误工期限为90天,误工费的标准参照2014年度河北省农林牧渔业年收入13664元计算,误工费为13664元÷365天×90天=3369元。3、原告提交的护理人员的收入标准已超过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又未提交纳税证明,护理人员的收入标准不予采信,参照2014年度河北省居民服务和其它服务业年收入标准28409元计算,护理费为28409元÷365天×90天=7005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为18天×50元=900元。5、根据病历中出院医嘱加强营养的记载,酌定营养费为500元。6、根据鉴定意见书,残疾赔偿金为9102元×20年×10%=18204元。鉴定费2000元。7、根据事故情况及原告的伤情,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4000元。8、根据原告的住院情况,酌定交通费为300元。9、原告提交的摩托车购车发票不能证实其车辆损失,其要求车损不予支持。以上共计58236.63元,原告要求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误工费3369元、护理费7005元、残疾赔偿金1820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交通费300元,共计42878元,超出部分赔偿(58236.63元-42878元)×30%=4607.6元。综上,扣除被告已付的2000元,还应赔偿原告45485.6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贾利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高金海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5485.6元。二、驳回原告高金海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负担100元,被告负担2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文肖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赵睿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要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予支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