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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桦民二初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孙博诉徐赫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博,徐赫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桦民二初字第35-1号原告:孙博,男,1978年8月16日生,汉族,中亚恒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理,住桦甸市阳光嘉园C区5号楼3单元202室。委托代理人:丛晓海,吉林华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赫,女,1988年2月8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桦甸市明华街黑鱼庙委六组。委托代理人:岳彩辉,桦甸市司法局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律服务所律师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博与被告徐赫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博于2015年5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50元,减半收取2825元由原告孙博负担,余款依法退回。审判员  腾云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耿其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