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宜商初字第6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江苏扬阳化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无锡市开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扬阳化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无锡市开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商初字第695号原告江苏扬阳化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经济开发区苏源热电路。法定代表人朱宏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鞠新铭、钱海燕,江苏百川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市开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芳桥镇芳桥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扬阳化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阳公司)与被告无锡市开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扬阳公司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扬阳公司提起的诉讼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范晟程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花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