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溧民初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郭仁福与被告张金焕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仁福,张金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溧民初字第00003号原告郭仁福,男,1972年6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罗道培,河南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金焕(又名张亚丽),女,1975年1月20日出生。原告郭仁福与被告张金焕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仁福及其委托代理人罗道培、被告张金焕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仁福诉称,2013年5月30日、2014年4月17日,被告在原告处购买农资分别欠款97165元、183360元,合计280525元。后经多次催要,被告拒付欠款。现请求被告支付货款280525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至款付清之日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张金焕系从新野县耘田果蔬专业合作社处购买农资,并非从原告处购买,原、被告之间并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原告虽是新野县耘田果蔬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但以自己名义起诉请求被告支付货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郭仁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不予缴纳。保全费1920元,由原告郭仁福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XX德人民陪审员 齐国强人民陪审员 冀芝兰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范邓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