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刑初字第00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郭贵德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贵德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万刑初字第00224号公诉机关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贵德,男,汉族,2000年9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08年12月28日释放;2012年2月3日因吸食毒品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3月1日被责令社区戒毒;2012年3月20日因吸食毒品被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2年9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4年12月8日释放;2015年1月15日因吸食毒品被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5年2月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被逮捕。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万检诉刑诉(2015)1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贵德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利霞、陈国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贵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30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郭贵德至本市万柏林玉河街二排乔某的暂住处,撬开门锁进入家中,盗窃被害人乔某现金300元,宏基牌笔记本电脑(无鉴定价值)一台。2015年1月8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郭贵德至本市万柏林区北寒村康某某的暂住处,撬开门锁进入家中,盗窃被害人康某某黑色惠普牌笔记本电脑(无鉴定价值)一台。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到案经过,被害人报案材料及陈述,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前科犯罪证明材料,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贵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郭贵德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未满五年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郭贵德能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郭贵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3日起至2015年10月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一次性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由原侦查机关依法继续追缴被告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发还各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胡利平人民陪审员 李国华人民陪审员 菅俊英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曹未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