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眉民初字第00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白某甲、白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白某甲,白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眉民初字第00462号原告宋某某,男,生于1986年11月11日,汉族,初中文化。被告白某甲,女,生于1990年3月12日,汉族,初中文化。被告白某乙,男,约50岁,汉族。系被告白某甲父亲。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与被告白某甲、白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林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武 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