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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商初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梅永良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永良,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商初字第284号原告梅永良。委托代理人蒋雷,宜兴市城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住所地宜兴市绿园路228号。负责人胡仲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松源,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梅永良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梅永良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梅永良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永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5元,由原告梅永良负担。代理审判员  范晟程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花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