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执字第0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天津中信汇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港保税区博斯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担保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中信汇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天津港保税区博斯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康轶,孟庆磐,辛晓东,新疆北纬阳光番茄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中执字第0143号申请执行人天津中信汇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广川路29号。法定代表人薛恩智,董事长。被执行人天津港保税区博斯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港保税区海滨五路31号221室。法定代表人康皓,经理。被执行人康轶。被执行人孟庆磐。被执行人辛晓东。被执行人新疆北纬阳光番茄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苏市农七师123团。法定代表人杨鸿英,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天津中信汇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港保税区博斯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康轶、孟庆磐、辛晓东、新疆北纬阳光番茄制品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4)二中民二初字第4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天津港保税区博斯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康轶、孟庆磐、辛晓东、新疆北纬阳光番茄制品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天津中信汇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天津港保税区博斯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康轶、孟庆磐、辛晓东、新疆北纬阳光番茄制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9739318.42元及逾期利息等;二、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天津港保税区博斯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康轶、孟庆磐、辛晓东、新疆北纬阳光番茄制品有限公司案件执行费76097元等;三、采取上述措施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和变卖被执行人天津港保税区博斯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康轶、孟庆磐、辛晓东、新疆北纬阳光番茄制品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房强代理审判员 刘刚代理审判员 李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余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