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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巨民二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程伟川与河北金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盛都温泉假日酒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巨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伟川,河北金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盛都温泉假日酒店有限公司,解文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巨民二初字第24号原告程伟川,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方进英,巨鹿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河北金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新发,董事长。被告河北盛都温泉假日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清波,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石烁,河北鑫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家广其,河北鑫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解文力,出生年月不详。原告程伟川诉被告河北金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盛都温泉假日酒店有限公司、解文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程伟川的委托代理人方进英、被告河北盛都温泉假日酒店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石烁、家广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河北金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解文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程伟川诉称,2013年6月26日被告河北金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经营为由,向原告借款20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月息2.5%,每月结息一次,该借款由被告河北盛都温泉假日酒店有限公司、解文力作为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履行过程中河北金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只结息到2014年8月26日,本金分文未还,经多次催要,被告仍未归还。请求判令三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万元及自2014年8月27日起至偿清之日止利息(利息按月息2.5分计算)三被告相互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河北盛都温泉假日酒店有限公司辩称,一、河北盛都温泉假日酒店有限公司曾在被告河北金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程伟川借款合同上作为担保,但该担保未经股东同意,应为无效担保。抵押物三号别墅为河北盛都温泉假日酒店资产,该房产抵押未办理登记手续,应为无效抵押,河北盛都温泉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不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二、借款约定利率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部分无效。被告河北金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解文力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26日被告河北金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程伟川借款200万元,河北金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程伟川、河北盛都温泉假日酒店有限公司、解文力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2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3年6月26日至2014年6月26日,月息2.5%,每月结息。原告的借款本金、综合费用及利息由担保人共同被告河北盛都温泉假日酒店有限公司、解文力提供担保。同日,河北金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盛都温泉假日酒店有限公司、程伟川签订抵押担保合同,合同约定,河北金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本公司位于郭守敬大道盛都温泉假日酒店第3号别墅房产给程伟川作为抵押,总面积263平方米。借款期间按月付息,如超过两个月未付息,程伟川有权处置抵押房产,如借款到期,无法偿还借款本息,应在合同到期之日起15日内将抵押物的产权交于程伟川,并出具书面文件,并且河北金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90日内为程伟川办理房产证、土地证等相关手续。双方保证在抵押期间,不得将所抵押的房屋变卖、过户他人、抵押给第三方。2013年6月26日程伟川通过中国建设银行向解文力卡转账88万,2013年6月27日程伟川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向解文力卡转账112万,2013年6月26日河北金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程伟川出具了200万元的收款收据。该借款结息到2014年8月26日,之后的利息及借款本金未偿还。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交的抵押担保合同、借款合同、转账凭证、收款收据证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河北金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程伟川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偿还,应于支持。河北盛都温泉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房产为河北金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程伟川之间的借款提供抵押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但因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其抵押权未设立,程伟川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对抵押财产不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河北盛都温泉假日酒店有限公司提出的未经股东同意为河北金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担保为无效担保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河北盛都温泉假日酒店有限公司、解文力作为借款的担保人在借款合同中盖章、签名,应认定是真实意思表示,担保行为有效。借款合同中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河北盛都温泉假日酒店有限公司、解文力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关于利息,合同约定借款利息月利率2.5%,如果超出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超过部分不予保护。被告河北金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解文力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可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河北金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清原告程伟川借款本金200万元及该款自2014年8月27日至偿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月利率2.5%计算,如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被告河北盛都温泉假日酒店有限公司、解文力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案件受理费228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二项合计27800元,由河北金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盛都温泉假日酒店有限公司、解文力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原告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夏广庚人民陪审员  田泽民人民陪审员  张立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马晓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