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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一初字第00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原告戴文一与被告刘国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文一,刘国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开民一初字第00083号原告:戴文一,男,1960年4月24日生,汉族,住开原市前进大街****单元。委托代理人:王闯,系辽宁咸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国梁,男,1977年4月11日生,汉族,住开原市长征街169甲3-4。原告戴文一与被告刘国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8日收诉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4日在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王闯、被告刘国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戴文一诉称:被告在原告手中借去1140000.00元,经多次索要未果,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140000.00元及2分利息,诉讼费、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提交证据如下:1.欠条一份。2.保全费收据。被告刘国梁辩称:借款属实,欠条是我打的,我双方是亲属关系,我同意还钱,现在一次性拿不出来这么多钱,给我一段时间。我可以分期还款,庭后我可以和原告协商,给我一个礼拜时间,我和原告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再由法院判决。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21日,被告刘国梁向戴文一借款1140000.00元,出据欠条一张,写明如被告在2014年7月13日还不上款按年息2分计算,被告刘国梁未按约定履行。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现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元及2分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本院认为:原告戴文一与被告刘国梁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被告刘国梁借款后,未还款,其应承担还款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国梁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戴文一借款1140000.00元及利息(计息时间从2012年3月2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年息2分给付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15060.00元,保全费5000.00,计20060.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杨显华审判员  刘 军审判员  史书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娇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