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鄂新洲执字第001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张卫华与柳时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卫华,柳时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新洲执字第00161-1号申请执行人:张卫华。被执行人:柳时艳。依据本院于2015年1月8号作出的(2015)鄂新洲仓民初字第00009号民事调解书,经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27日立案执行,并于2015年3月3日向被执行人柳时艳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偿还申请人柳时艳借款15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25元,执行费3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应依法予以冻结、划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袁晓峰的银行存款15425元至本院指定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王宗文审判员  陈正旺审判员  林友乐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紫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