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博执字第8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王小涛、王敬凯等与王国庆、博兴县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涛,王某,徐玉建,栾美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博执字第827号申请执行人王小涛,男,1980年3月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系徐小宁丈夫。申请执行人王某,男,2004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系徐小宁儿子。法定代理人王小涛,男,1980年03月0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系王敬凯父亲。申请执行人徐玉建,男,1955年1月1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系徐小宁父亲。申请执行人栾美玉,女,1957年3月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系徐小宁母亲。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负责人魏茂光,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王小涛等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经本院督促并做其思想工作,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博兴县人民法院(2014)博民初字第1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崔树国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