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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含法执字第000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程光发与蒋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光龙,蒋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含法执字第00082-1号申请执行人:程光龙,男,汉族。被执行人:蒋凯,男,汉族。本院(2014)含民二初字第007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蒋凯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程光龙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蒋凯位于含山县褒禅山路南侧四季花园有房产。为督促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防止其转移资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蒋凯位于含山县褒禅山路南侧四季花园2#楼1单元402室房产一套。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五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 欢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高洪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