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16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604号原告黄某某,男。被告杜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判员 董 毅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兴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