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贵民一初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李某与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贵民一初字第326号原告李某,女,汉族1982年8月4日出生。被告叶某,男,汉族,1982年11月2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李某诉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员 汪彦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书记员 刘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