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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民一初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华某诉黎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某,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乐民一初字第300号原告华某,男,1981年出生,汉族,江西乐平人,住乐平市洎阳街道办。被告黎某,女,1981年,汉族,江西乐平人,住乐平市洎阳街道办。原告华某诉被告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华某诉称,原、被告于2000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2001年4月6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生育一女二男,婚后一段时间夫妻感情尚好,自从两年前至今,被告喜欢上网,性格大变,双方为琐事常发生争吵,被告离家出走打工,对家庭和子女不负责任,原告身感痛心和绝望。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法院依法调解或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一女二男均由原告抚养成年,被告依法承担子女的生活费及教育费;婚后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黎某辩称,原告起诉的事实和理由均不属实,婚后我们夫妻生育三个小孩,夫妻感情未破裂,至今未分居,考虑到三个小孩的健康成长,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自由恋爱,2001年4月6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00年12月23日生育女孩徐某,2006年5月5日生育长子徐某甲,2009年4月7日生育次子徐某乙,三个小孩现随原告父母亲生活。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双方怀疑对方有外遇,致使夫妻矛盾产生,原、被告至今未分居。原告以诉状中的事实和理由,认为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被告离家出走两年多未归,对家庭和子女不负责任,使其感到痛心和绝望,故要求与被告离婚,但原告对其离婚理由未举证。被告辩称,我们夫妻生育三个小孩,夫妻感情未破裂,双方至今未分居,考虑三个小孩的健康成长,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提供的证据,庭审材料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的事实和理由不充分,双方至今分居,原告主张其夫妻感情已破裂未提供证据,双方又无其他法定离婚情形,根据法律规定,应视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华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简易程序审结的案件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华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夏炳南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书记员 汪秋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