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唐民一初字第9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王玉梅、唐光梅、樊星前与华石德、苏世殿、赵德勇为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梅,唐光梅,樊星前,华石德,苏世殿,赵德勇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唐民一初字第952号原告王玉梅,女,1928年10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唐河县。原告唐光梅,女,1952年6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唐河县。原告樊星前,男,1986年6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唐河县。三原告委托代理人韩高贵,河南匡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石德,男,汉族,68岁,农民,住唐河县。被告苏世殿,男,汉族,52岁,农民,住唐河县。被告赵德勇,男,汉族,72岁,农民,住唐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梅、唐光梅、樊星前诉被告华石德、苏世殿、赵德勇为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玉梅、唐光梅、樊星前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玉梅、唐光梅、樊星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王玉梅、唐光梅、樊星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王玉梅、唐光梅、樊星前负担。审 判 长 唐念存审 判 员 郑 彦代理审判员 沈 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常 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