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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民初字第1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毛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河民初字第1492号原告毛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案由:离婚纠纷原告毛某诉称:双方经人介绍认识,2008年5月28日领取结婚证,2006年生男孩王子洋,2009年生女孩王子轩,婚后感情一般。2014年12月王某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是我们一直没有在一起生活,夫妻关系名存实亡,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王某辩称:同意离婚,可以协商处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农历正月19日举行结婚仪式后同居生活,2006年农历8月9日生男孩王子洋,2009年农历6月23日生女孩王子轩。原、被告于2008年5月28日领取结婚证,2014年6月双方分居至今。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有2010年购置的五菱面包车一辆。原告有婚前个人财产被褥四套在被告处。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毛某与被告王某自愿离婚,准予离婚。二、男孩王子洋由被告王某抚养,女孩王子轩由原告毛某抚养,抚养费均自行负担。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可以在节假日随时探望孩子,但应事先与对方协商一致。三、被告王某给付原告毛某5000元,已履行完毕。四、五菱面包车一辆归原告所有,由被告交付给原告。五、被告将被褥四套返还原告。六、其他无纠纷。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毛某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润龙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史晨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