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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芙执字第5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江南嘉捷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与袁臻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南某某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袁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芙执字第536-1号申请执行人江南某某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袁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芙民初字第372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袁臻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前列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提取被执行人袁臻的存款、收入人民币44761.19元整,或者查封、冻结、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治义审判员  廖灿辉审判员  李 丁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蒋 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