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芙执字第5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江南嘉捷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与袁臻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南某某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袁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芙执字第536-1号申请执行人江南某某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袁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芙民初字第372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袁臻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前列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提取被执行人袁臻的存款、收入人民币44761.19元整,或者查封、冻结、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治义审判员 廖灿辉审判员 李 丁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蒋 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