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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家初字第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周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家初字第342号原告周某,男,汉族,户籍地址深圳市宝安区。被告赵某,女,汉族,户籍地址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现居住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周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廖海俊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孟祥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