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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慈民二初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慈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和平、满延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和平,满延秀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慈民二初字第285号原告慈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白庶功,理事长。被告杨和平,男,1966年3月20出生。被告满延秀,女,1963年12月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慈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杨和平、满延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慈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慈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慈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李文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 理援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