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来民一初字第006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陈礼明、胡润杨与胡润阳、安徽交通集团滁州汽运有限公司来安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礼明,胡润阳,安徽交通集团滁州汽运有限公司来安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倪开龙,扬州九洲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来民一初字第00678号原告:陈礼明,务工。被告:胡润阳。被告:安徽交通集团滁州汽运有限公司来安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南大街348号。负责人:朱新喜,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江西路669号金座B。负责人:常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范一胜,员工。被告:倪开龙。被告:扬州九洲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解放南路20号。负责人:任志成,该公司经理。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孝岗路58号。负责人:赵军,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礼明与被告胡润杨、安徽交通集团滁州汽运有限公司来安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倪开龙、扬州九洲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礼明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礼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礼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礼明负担。审 判 员 李泽泉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钱安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