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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越民初字第1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王美华、徐利伟与徐利伟、绍兴县阳光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美华,徐利伟,绍兴县阳光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越民初字第1374号原告王美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孙伟。被告徐利伟。被告绍兴县阳光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伟盛。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孙建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美华与被告徐利伟、绍兴县阳光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以原、被告自行协商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美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美华负担。审判员  骆春泉二0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鲁 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