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双民初字第01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刘志英、石福坤与贾杭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英,石福坤,贾杭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双民初字第01451号原告刘志英,女,197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朝阳市双塔区。原告石福坤,男,1971年3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朝阳市双塔区。被告贾杭,男,193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委托代理人贾凤谦(被告儿子),男,朝阳市工商局干部,住朝阳市双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志英、石福坤诉被告贾杭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志英、石福坤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志英、石福坤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志英、石福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志英、石福坤负担。审判员 黄强壮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务思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