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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双民初字第01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刘志英、石福坤与贾杭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英,石福坤,贾杭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双民初字第01451号原告刘志英,女,197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朝阳市双塔区。原告石福坤,男,1971年3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朝阳市双塔区。被告贾杭,男,193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委托代理人贾凤谦(被告儿子),男,朝阳市工商局干部,住朝阳市双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志英、石福坤诉被告贾杭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志英、石福坤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志英、石福坤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志英、石福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志英、石福坤负担。审判员  黄强壮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务思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