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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立民终字第4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余婷、郭健伟等与马健华、XX泉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健华,余婷,郭健伟,陈乐然,XX泉,杜兆康,佛山市国凌空调设备有限公司,陈祐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立民终字第4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健华,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余婷,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健伟,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乐然,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原审被告XX泉,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原审被告杜兆康,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原审被告佛山市国凌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XX泉。原审被告陈祐维,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上诉人马健华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4)佛南法狮民三初字第10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案由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系确认之诉,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件,涉讼合同系房屋租赁合同,故本案属不动产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涉讼不动产在佛山市南海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专属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军代理审判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麦闻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颜 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