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埠支行与刁玉华、王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埠支行,刁玉华,王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726号申请人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埠支行,住所地如东县曹埠镇埠中路24号。负责人丁金桥,行长。委托代理人毛国民,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埠支行职员。被执行人刁玉华。被执行人王宗。申请人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埠支行(以下简称曹埠支行)与被执行人刁玉华、王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东商初字第02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刁玉华应偿还申请人曹埠��行借款本金8000元、利息7628.36元,合计15628.36元;被执行人王宗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诉讼费由被执行人刁玉华承担。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经查询,两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记录。经上门执行,被执行人刁玉华身患肺气肿、心脏病,且刚出院,履行能力有限。被执行人王宗长期外出,申请人无法提供其具体下落所在。申请人提供不出两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暂时终结执行。本案现尚余执行款15724.36元、执行费136元未能履行到位。本院向申请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银行存款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未查询到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刁玉华身患××,履行能力有限,被执行人王宗具体下落不明。申请人提供不出两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先行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其他规定精神,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东商初字第02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柳小进执行员 高亚雷执行员 高沿江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郁秋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