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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都江民初字第7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严磊与肖信刚、四川省文豪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磊,肖信刚,四川省文豪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成都海雄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江民初字第704号原告严磊,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杨玉霞,四川蜀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信刚,男,汉族。被告四川省文豪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清江东路61号2层。法定代表人孙鹏,职务不详。第三人成都海雄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侯祠大街185号1楼3号。法定代表人高海雄,职务不详。委托代理人张菊霞,四川嘉世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严磊与被告肖信刚、四川省文豪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成都海雄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严磊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严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磊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21100元,减半收取10550元,由原告严磊负担。审判员  刘兰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雷 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