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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柯民初字第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胡桃花与陈林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桃花,陈林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民初字第991号原告:胡桃花。被告:陈林林。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鉴湖路79号。代表人:祝建国。委托代理人:邵丹莎,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桃花诉被告陈林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原告胡桃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林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支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胡桃花的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桃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桃花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李琼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