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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范民初字第006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赵保存与马恒田管辖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范民初字第00619号原告:赵保存,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善坤,河南忠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恒田。本院受理原告赵保存与被告马恒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后,被告马恒田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被告马恒田的住所地是山东省莘县樱桃园镇樱桃园村,应由马恒田住所地法院管辖,范县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经审查,本院认为,因不当得利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马恒田的户籍和实际居住地均在山东省莘县,故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管辖,本院对此案不享有管辖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马恒田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树峰审 判 员  马文慧人民陪审员  程瑞启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王伟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