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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黑监民监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刘颖与何松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颖,何松,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黑监民监字第22号抗诉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颖,女,1963年9月12日出生,哈尔滨国贸服装城松冰棉布店业主。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何松,男,1963年1月13日出生,无固定职业。申诉人刘颖与被申诉人何松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4日作出(2013)哈民一民再终字第1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刘颖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4年12月25日,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作出黑检民(行)监(2014)23000000116号民事抗诉书,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哈民一民再终字第19号民事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张 璞代理审判员  张劲松代理审判员  贾向莹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余 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