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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005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王志远诉被告高志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00576号原告王志远,男,1959年10月20日生,汉族。被告高志红,女,1954年2月9日生,汉族。原告王志远诉被告高志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志远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高志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志远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远撤回对被告高志红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由原告王志远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玉娇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燕 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