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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执字第01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陈钦合与魏兴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钦合,魏兴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宿埇执字第01356号申请执行人:陈钦合,男。被执行人:魏兴科,男。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3)宿埇民一初字第024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魏兴科未按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陈钦合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魏兴科在银行的存款予以冻结(扣划)。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元进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曹 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