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民初字第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兰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初字第392号原告兰某。被告何某。原告兰某诉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兰某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兰某在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属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兰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兰某负担。审 判 长 何立群审 判 员 黄昭铭人民陪审员 潘龙秀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黄永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