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官执字第006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铜陵富社三佳机器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陵富社三佳机器有限公司,常巍电子科技(微山)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官执字第00669号申请执行人铜陵富社三佳机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宁,董事长。被执行人常巍电子科技(微山)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路明文,负责人。铜陵富仕三佳机器有限公司与常巍电子科技(微山)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铜官民二初字第00595号民事裁定书已生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铜陵富社三佳机器有限公司名下价值9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贤稳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马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