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城法刑初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庞某生产、销售假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城法刑初字第279号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庞某,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2014年11月21日因本案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辩护人刘鹏涛、董坤,均系广东盈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佛禅检刑诉[2015]2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庞某犯销售假药罪、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同月27日决定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邹方涛、肖景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庞某及其辩护人刘鹏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起,被告人庞某在未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溶洲综合市场46号铺竹外桃花杂货店销售壮阳类药品,同时准备销售淫秽影碟以牟利。2014年11月21日,南庄派出所民警与佛山市禅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对上述店铺联合执法过程中查获美国伟哥100号、美国力加力等45种壮阳类药品以及影碟340张(摆放于阁楼中)。公安民警随即将被告人庞某带回派出所审查。经鉴定,该批药品为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生产、进口的药品,按假药论处;该批影碟中321张属淫秽物品,19张属色情物品。上述事实,被告人庞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抓获经过,现场勘验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搜查笔录,食药监鉴[2014]281号定性意见,禅公鉴定[2014]第41号《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及情况说明,户籍证明,被告人庞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为谋取非法利益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被告人庞某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影碟共321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庞某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庞某将321张淫秽影碟储存在竹外桃花杂货店阁楼中,准备用于销售,是犯罪预备,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庞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以销售假药罪判处被告人庞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以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被告人庞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以被告人庞某认罪态度好为由,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庞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预备),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1日起至2015年5月20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扣押在案的美国伟哥100号、美国力加力等45种壮阳类药品以及淫秽、色情影碟340张予以没收,依法予以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毛月红人民陪审员 余露露人民陪审员 宋淑瑾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黄顺兴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第三百六十三条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二十二条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