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朱某甲与韩某、朱某乙、朱某丙、朱某丁、朱某戊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东执字第632号申请执行人朱某甲。被执行人韩某。被执行人朱某乙。被执行人朱某丙。被执行人朱某丁。被执行人朱某戊。申请执行人朱某甲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的与被执行人韩某、朱某乙、朱某丙、朱某丁、朱某戊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将位于日照市东港区威海路128号38号楼1单元401室楼房一处过户至申请人朱某甲名下;将被继承人朱己的银行存款97000元及利息给付申请人朱某甲;执行费申请人承担。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将被执行人韩某夫妻共有存款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海小区分理处朱某己名下的存款119142.77元扣划至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将登记在朱某己名下的位于日照港务局第三生活区房产证号为:日房字第8005611**号、土地证号为:日国用(1997)字第00**号房产一处归申请人朱某甲所有。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或第(4)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朱某甲与被执行人韩某、朱某乙、朱某丙、朱某丁、朱某戊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