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高新民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张俊君与曹林奇、林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俊君,曹林奇,林宏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高新民保字第25号申请人张俊君,男,196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申请人曹林奇,男,197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申请人林宏伟,女,197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大庆市薇薇新娘婚纱摄影店业主。申请人张俊君与被申请人曹林奇、林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曹林奇、林宏伟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800000.00元予以冻结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张俊君自愿以其所有的雷克萨斯牌汽车、奥迪牌汽车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曹林奇、林宏伟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800000.00元予以冻结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二、对申请人张俊君所有的雷克萨斯牌汽车、奥迪牌汽车予以查封;三、保全费5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武保国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杨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