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行监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宋启文与墨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劳动保障局劳动行政决定申请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启文,墨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劳动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新行监字第61号申请人(一审原告)宋启文,女,汉族,1957年2月23日出生,现住乌鲁木齐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墨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劳动保障局。地址,墨玉县依甫巴扎**号。法定代表人:王建国,该局局长。申请人宋启文与墨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劳动保障局劳动行政决定一案,不服墨玉县人民法院2012年10月25日作出的(2012)墨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申诉于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8日作出(2013)和中行申字第3号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宋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申请人宋启文的再审申请理由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指令墨玉县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刘 风 瑞审判员 努尔买买提审判员 迪丽 娜孜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高 雅 来源:百度搜索“”